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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名牌产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在近两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度倾斜。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州名牌产品每两年评审一次,州名牌产品开评前六个月由州名牌委员会公布年度州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受理州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已获州名牌产品的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申请重新确认。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如实填写《湘西自治州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后,报送州名牌委员会。

  第十六条 州名牌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合格名单。

  第十七条 各行业工作组按照评价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估,形成评价报告,提交本行业州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州名牌委员会办公室将各行业工作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后,提交州名牌产品委员会审查,确定州名牌产品名单。

  第十九条 州名牌委员会将确定的州名牌产品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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