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州名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行业工作组,各行业工作组在州名牌委员会的组织下,提出州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对申报产品进行具体评定。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州名牌产品的培育、推进工作,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州名牌产品的受理、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工商登记生产场所在州域内的各类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州名牌产品。
第九条 申请州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州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总额、品牌知名度居州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州内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或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州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质量检验机构健全,检验设备齐全,能及时开展产品检验;
(七)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按照GB/T15496-15498标准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
(八) 企业按照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稳定,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按ISO14001标准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企业“三废”达标排放,未出现环境污染事故;
(九) 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十)申报州名牌产品中的农、水、林、畜产品,其产地、环境、种植、饲养应达到无公害产品生产条件。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州名牌产品:
(一)使用境外商标或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
(二)列入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许可、认证的;
(三)在近两年内,有被州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