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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名牌产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名牌产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名牌产品申请认定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名牌产品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湘西自治州名牌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州创品夺牌工作,规范名牌产品的评定和管理,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指导和督促我州企业提高整体质量水平,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品夺牌工作的意见》(州政发〔2006〕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湘西自治州名牌产品(以下简称州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州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经州名牌产品申请认定专业委员会认定的产品。

  第二条 州名牌产品评定是建立以政府引导和监督为保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专家评价为主体、以消费者或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三条 州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评定的原则。评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州域内各类企业争创州名牌产品,对获“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和企业进行保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州创品夺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州名牌产品的培育和评价工作。州创品夺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州名牌产品申请认定专业委员会(设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州名牌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县市、部门、企业开展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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