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通过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平台承借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07]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通过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平台承借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通过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平台
承借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还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按期归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州政发[2005]3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通过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平台承借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相关用款县市、单位及相关财政部门。
二、还款原则
(一)坚持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原则。各用款单位必须按照与开发银行、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认真履行合同,足额准备还款资金,并按规定偿还本息。
(二)坚持用款人为第一还款责任人的原则。按照谁受益、谁承担责任,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资金,承担还款责任。
(三)坚持受益所在地本级政府财政信用担保的原则。州财政局负责本级借款平台信用担保,督促本级用款单位及相关县市履行合同义务;相关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借款平台信用担保,督促所在地用款单位及时组织资金还款。当用款单位未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时,由本级财政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履行还款义务。
三、建立健全偿债机制
(一)财政部门偿债机制。由州本级承借的贷款,偿债资金统一归集到州财政在国家开发银行的偿债专户,用款单位及相关县市财政部门偿债资金不落实或不归集到州财政偿债专户的,由州财政局从相关单位或县市财政资金中扣款落实。
(二)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债机制。从2008年起,州财政以及上级安排贷款贴息等专项资金进入州财政偿债专户。吉凤经济开发区将每年土地出让收益的20%、开发区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的20%作为偿债专项资金存入州财政偿债专户。州财政以及上级安排给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偿债资金、吉凤经济开发区提取的偿债资金均专项用于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实施项目的开发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