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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六)严格村卫生室准入。新建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基本要求审批准入,坚决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新建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家庭接生等。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措施,县市统一印制就诊登记本并如实登记,有统一的处方、收费凭据、转诊记录,疫情能够及时登记和报告,医疗废物按规定处置。

  (七)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加强宣传,使现有的村卫生室积极参加创建活动,使现有具备资质的人员进入乡村医生队伍。对现有不合格村卫生室且不愿意建设、不能按时达到合格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坚决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八)切实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督查与奖惩力度。州政府督查室、州卫生局要及时组织对县市及部门村卫生室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力度大、建设进展快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县市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州人民政府将于2009年底,根据全州村卫生室建设的总结验收情况,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附:1、全州村卫生室设置分配表

  2、“十一五”期内全州村卫生室建设任务表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全州村卫生室设置分配表

名称

区划

调前村数

区划调后

村数

规划设置

村卫生室数

配备

村医生人数

龙山

532

434

532

532

永顺

511

302

511

511

保靖

368

195

368

368

花垣

300

288

300

300

凤凰

344

344

344

344

泸溪

221

134

221

221

吉首

192

138

192

192

古丈

185

140

185

185

合计

2653

1975

2653

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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