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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的意见》(州政办发〔2006〕3号)的要求,为加大村卫生室建设力度,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方便农民就近就医,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村卫生室设置规划

  (一)设置原则。一是坚持行政区划调整后,保持医疗体制不变的原则,按照区划调整前的行政村布局,做到一村一卫生室;二是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对已建比较规范的村卫生室予以保留。

  (二)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基数。根据全州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全州共设置村卫生室2653所(具体设置数见附表1)。各县市在设置总数不突破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设置数量和建设数量。

  (三)合理确定乡村医生人数。按照一室一人的原则配备乡村医生,全州配备2653名乡村医生,享受乡村医生劳务补助。乡村医生必须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未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方能执业。

  二、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一)总体建设规划。全州规划建设村卫生室2653个,其中:龙山县532个、永顺县511个、保靖县368个、花垣县300个、凤凰县344个、泸溪县221个、吉首市192个、古丈县185个。

  (二)优先建设原则。一是村干部和乡村医生有积极性,自身可以投入部分建设资金的优先建设;二是现有村卫生室基础条件较好,房屋面积基本够用的优先建设;三是乡村医生已经具备资格的,优先建设。

  (三)建设标准。

  1、硬件建设。

  (1)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并进行装修,设置一间无菌配药间,诊断室、药房、治疗室分开。设观察床的,业务用房总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

  (2)有规范的药柜、药架,注射药品、口服药品、外用药品分开存放,做到防潮、防晒、防尘、防虫蛀鼠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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