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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州政发[2007]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武部,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0号)精神,现就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2006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服役10年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烈士子女;伤病残退役士兵;历年来未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安置政策和原则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湘西自治州退伍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湘西自治州鼓励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州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更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退役士兵。

  (四)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一律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复学毕业后不再安置;不愿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

  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纳入政府安置计划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务必于2007年9月底前开出安置通知,督促有关接收单位接收安置任务,并落实工作岗位;对于分配到单位后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应于2007年10月底前落实工作岗位;对于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以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5万元/人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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