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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首至茶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首至茶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7]15号)


吉首市、花垣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吉首至茶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吉首至茶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吉首至茶洞高速公路(以下简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地理条件特殊,工程建设难度大,需要大量的建设临时用地。为了切实规范使用临时用地,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方便吉茶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原则

  (一)依法申请。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及林地,应向州、县市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和国土资源、建设、林业部门申请。

  (二)依法报批。凡因吉茶高速公路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有关规定报批,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私下处理临时用地。吉茶高速公路建设需永久占用该公路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外的土地,应按红线内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依法报批。

  (三)依法补偿。建设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进行补偿。临时用地使用期满能恢复原用途的,建设用地单位须按州政发〔2007〕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类别年产值标准计补,其地上附着物及恢复期(一年)年产值另计,并与施工期年产值同时补偿;临时用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按州政发〔2007〕1号文件规定的原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减去恢复后用途征地补偿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偿,其施工期内原用途的损失按州政发〔2007〕1号文件规定的年产值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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