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移交工作
根据省有关规定,要在10月1日前圆满完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具体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教育、调查摸底阶段(8月10日至15日)。召开移交工作会议,布置移交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湘政办发〔2007〕29号和湘公交〔2007〕191号文件要求,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移交工作的重要意义,掌握移交工作的原则、内容、步骤等,真正做到思想统一、依法移交、稳定移交。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按照相关政策界限,摸清人员、编制、资产、经费等基本情况,整理相关档案材料。
(二)职能、人员、编制、资产移交阶段(8月16日至9月30日)。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07〕29号和湘公交〔2007〕191号文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好职能移交、人员编制移交、经费划转和资产移交工作,认真及时开展有关业务。
(三)整章建制、督查验收阶段(10月8日至20日)。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在完成移交工作的基础上,整章建制,规范农机监理,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10月下旬,州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进行专题督查验收,进一步理顺职能移交相关体制。整个移交工作完成后,各县市要将总结材料于10月18日前报州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公安交警支队、州农机局。
四、强化领导,加大措施,确保移交工作如期完成
(一)加强领导,组建移交工作班子。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切实加强领导。为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州人民政府成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梁秋松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吴彦承和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李平任副组长,州监察局、州人事局、州编办、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农机局、州公安交警支队、州安监局、州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移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肃纪律,妥善解决移交出现的问题。在移交实施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严肃移交工作纪律,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07〕29号、湘公交〔2007〕191号文件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移交工作透明度,确保依法移交。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做好有关工作。对移交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依纪依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