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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景点、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湘西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和各景区规划要求,突出民族特色,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在征求州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第八条 利用森林、水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遗存。

  不得兴建伤害民族感情和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九条 在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体清洗装贮过该类物品的容器;

  (四)乱倒、乱扔垃圾、乱排污水;

  (五)在景观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广告;

  (六)乱砍树木、挖树根、剥树皮、烧灰、烧炭、烧窑、野外生火等;

  (七)炸鱼、电鱼、毒鱼、捕猎野生动物等;

  (八)其它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进行公示。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与其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给从业人员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并办理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实行工效挂钩的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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