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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州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和旅游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州旅游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州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在州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对辖区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在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游市场促销,开展行业交流和业务培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条 保护开发旅游资源,应当依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

  第六条 湘西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由州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湘西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州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评审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城区规划和旧城区整治,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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