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故灾难:(1)《温州市处置重大交通事故预案》(市公安局);(2)《温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3)《温州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温州海事局);(4)《温州市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地方铁路有限公司);(5)《温州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环保局);(6)《温州市处置重大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市环保局、市公安局);(7)《温州市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预案》(市环保局);(8)《温州市城市燃气、自来水供给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市市政园林局);(9)《温州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市建设局);(10)《温州市电网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温州电业局);(11)《温州市水利工程险情和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市水利局);(12)《温州市通信和信息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电信局、市信息办);(13)《温州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质量技监局)。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温州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市卫生局);(2)《温州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1)《温州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市公安局);(2)《温州市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市公安局);(3)《温州市处置大规模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案》(市民宗局、市公安局);(4)《温州市高校及中小学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教育局);(5)《温州市人民防空预案(绝密)》(市人防办);(6)《温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7)《温州市突发性涉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市外办)。
上述专项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完善由所列有关职能部门承担,经市政府工作联系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凡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列于第一的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协助。
(三)制订和修订一批重点部门预案和重点企业预案。对未列为重点专项预案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预案的制订工作,形成部门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化工、矿山、冶炼、供水、电力和通信等容易发生灾难性突发事件或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也要搞好相应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市级重点骨干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确定名单并具体布置落实。
(四)指导各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抓紧开展相应的工作,并限期搞好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