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州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全州8县市全面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全州农民参合率、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受益面、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率、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等几项主要数据指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州政办发〔2006〕23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由于各县市人口数量、参合率、筹资总量以及参合人的医疗需求不同,补偿水平有一定的区别。各县市要结合实际,不能盲目追求低门槛、高补偿比例,适时调整、完善方案。同时在提足风险基金、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年度资金(指统筹资金)节余率要控制在10%左右。
(二)相对稳定和连续性原则。各县市要根据州政办发〔2006〕23号精神,调整和完善各自实施方案,一是不能损害参合人的既得利益,调整幅度不宜过大;二是相对稳定相关政策和合作医疗运转工作;三是保持相对平衡,县市之间政策差别不宜过大。
(三)系统性原则。既要考虑到参合农民的实际利益,又要考虑到合作医疗资金总量有限、支付能力有限问题;既要考虑到尽量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又要考虑到提高参合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率,也要考虑到参合农民的大病统筹。各县市要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偿比例、最高限额补偿标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标准及其病种限制等几项重要指标。
(四)低水平、广覆盖原则。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低水平、广覆盖原则,使更多的参合人受益,有效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