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供电管理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供电管理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矿山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矿山电力市场秩序,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州矿山秩序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殊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矿山供用电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经委、经济局)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供用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及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以及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依法打击向无采矿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不全采矿企业和违法排污的矿山企业供电或转供电行为。

  二、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煤炭、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通报无采矿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不全采矿、关停矿、违法排污的矿山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加强矿山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采、选矿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手续。采矿企业凭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选矿企业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州级以上环保部门签署的意见到电力管理部办理供电批文;采、选矿企业凭电力管理部门批文,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办理供用电手续。对证照不全的企业,不予供电;已供电的企业,应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对关闭矿山和无证开采企业严禁供电。

  四、对矿山进行违法(或非法)供电、用电的,违法安装电力设施或违法进行进网电工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如下处罚措施:

  (一)对矿山供电由合法的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违法向矿山企业供电,或非法转供电的企业(个人),由电力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