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温政办〔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温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一、总则
为努力打造“平安温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二)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根据发生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5至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至5.9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至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