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助龙湾区整治机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协助瓯海、龙湾、瑞安三地整治机构在生态园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土地审批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市工商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工商营业执照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温州电业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电力供应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供电,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温州水务集团:负责对整治对象的自来水供应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供水,协助开展好专项执法活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县级整治机构完成本辖区内涉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摸底工作;会同水利等执法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和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4月底前)。
1.召开动员会议,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并发布清障通告。
2.各县(市、区)建立领导小组,落实整治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方案。
3.开展宣传,营造舆论声势,加大执法影响,提高全社会的水患意识和水法制意识。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4月-5月底)。
1.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的河道及其管理范围内已建或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清涉河违法建筑的数量、面积、结构、所在河道地点、建造时间等相关信息。
2.水利部门对涉河建设项目根据历史成因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甑别分类,登记造册。按照《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进入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6月-8月底)。
在调查摸底、甄别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对涉河违法行为分别处置。对于一些违法年代较为久远或影响河道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相关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的,按照《
水法》、《
防洪法》规定,由水利部门予以责令整改,各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置后给予补齐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对占河面积较大、影响河道行洪较为严重,不符合相关规划的,或质量无保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涉河违法建筑,由所在乡镇(街道)会同水利等执法部门组织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