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燃油附加费的批复
(杭价费[2007]231号、杭交复[2007]54号)
杭州市城市出租汽车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出租汽车恢复收取燃油附加费的请示》(市出协[2007]3号)悉。为输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6]1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零时起,在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每车次1元。
二、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系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具体方式,今后将视油价变动适时调整或取消。当杭州市区97号汽油价格回落至每升5.10元以下,并持续两个月以上时,相应取消燃油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