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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二)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101家重点用能企业、151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日常监管和指导。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公告制度,积极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建立企业污染减排“三量”(增量、减量、变量)台帐,并将其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推行企业环保监督员和减排月报制度。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相关部门在企业上市融资、评优创先、项目审批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责令其停产限产。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

  (二十三)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对高能耗、高污染的用电企业落实监管措施。鼓励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调度发电,减少弃水和电网损耗。电力企业要制定节能降耗考核办法,在管理上降损节能。同时,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淘汰高能耗电气设备,努力降低损耗。做好工业企业“低谷多用电”奖励工作,利用价格杠杆挖掘低谷用电潜力,坚持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并举,加强需求侧管理。推广冰蓄冷等负荷转移技术,各电力大楼的中央空调要率先应用冰蓄冷技术,推广用户用电负荷移峰填谷。进一步推广无功补偿技术,提高终端的电压质量和功率因数水平。

  (二十四)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贯彻实施《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2008年要编制好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城乡空间布局、规模控制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安排,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建筑能耗统计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核准或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高耗能既有公共建筑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并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积极推动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进程,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二十五)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加快综合性运输枢纽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多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提高运输效率。加快交通领域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优先发展城乡公共、水运和轨道交通,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鼓励使用柴油汽车、重型车、专用车、厢式车和专用运输船舶等节能环保混合先进动力交通工具,加速淘汰能耗高、排量超标的老旧车型,加快渔船及电机的更新与技术改造。完善道路运力审批制度,对低于70%的实载客运线路,不得新增运力。各级交通部门和重点运输企业均要建立相应的能源消耗统计体系,做好统计数据的填报整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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