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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八)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产业和市场。加强节能环保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各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保护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加快引进和培养节能减排科技人才,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建立节能服务投资担保机构;鼓励用能企业采取节能自愿协议的形式,实施节能改造;培育发展节能产业和节能市场。积极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保咨询服务和污染治理市场化、设施运行社会化和监测服务网络化,培育污染物减排服务市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和每一个重点单位,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政府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在“十一五”末报告节能减排总体完成情况。同时,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和监测体系。实行县域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对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情况进行通报。建立重点用能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耗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对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和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能耗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完善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信息上报系统,2008年完成重点用能企业网上直报工作。抓好在线监测联网建设,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主要河流断面水质、各县(市、区)所在地空气质量实行在线监控,加快构建污染物排放实时立体监测体系。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

  物排放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实施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大对“能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力度。对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备案、核准和审批时,要纳入并联审批,充分征求节能主管部门的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不得开工和通过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在招商选资过程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项目的能耗水平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所替代削减污染物必须来自合法设立企业。一般区域实行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替代。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调配,也可经环保部门认可,由企业间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调剂。省部属发电企业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排污指标由省统一调配。对替代污染源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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