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七日
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08年至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76吨标准煤下降到0.61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2.85万吨下降到2.43万吨,下降15%;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2.56万吨下降到10.67万吨,下降15.1%。
--到2010年,全市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0年,鹿城、龙湾、瓯海3个区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到201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
--到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备用
饮用水源保护区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到2010年,全市各县(市、区)所在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三大水系和河网、水库水体水质明显改善。
--到2010年,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减排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二)总体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优化机构、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建工业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一般不得高于全省和当地单位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对未完成上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加快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并作为区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准入依据。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审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