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女性参保人员中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1986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且此前工作年限可计算为缴费年限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确定退休年龄。鉴于我省户籍制度已改革,本省户籍女性参保人员参照非农户籍确定退休年龄。
十二、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退休(或退职)的原郊区农村养老统筹人员和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原规定计发的数额”,不超过原郊区老办法计发水平的210%。
十三、对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实行工作岗位按期申报制度。工作岗位分为干部、管理(或技术)、工人三类。干部是指原国家干部(包括以工代干经人事部门批准转干的人员),在本文下发后办理“退干”等相应手续的,仍应按55周岁退休。管理(或技术)岗位是指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以及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确定的列入本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的岗位。
本文下发后,各用人单位应按以上规定确定其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含岗位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报市、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报备的,按其中层、分厂、车间及其以上设置的岗位和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确定为管理或技术岗位。从2009年起,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份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如实申报上一年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的岗位信息。
市、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女职工岗位申报核查制度。对因申报不实影响参保人员养老保障权益及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2007年12月底前未申报特殊工种的原国有、国有控股和区(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按国有、国有控股和区(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经济类型经营期间设立的特殊工种及职工在此期间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仍可申报列为特殊工种和计算特殊工种年限。
全市凡设有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特殊工种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参加特殊工种目录年审和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年审。特殊工种目录年审办法按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和审批工作的通知》(锡劳社险[2006]36号)规定执行,其中,原锡山区、惠山区参保企业直接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区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年审办法按我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部分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锡劳社险[2005]38号)附件二“特殊工种年限年度审核办法”执行,江阴市、宜兴市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以上办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