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锡政发[2008]103号文第五条所称“缴费年限计算到1995年底前”的计算办法为:1996年后首次参保的人员、由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原郊区农村养老统筹人员,以其退休时间为时点,按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累计数往前推算,推算到达的时间早于1995年底前的,即为缴费年限计算到1995年底前。实施保障安置的被征地人员以征地的时间为时点,按此前折算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务农折算年限,下同)的累计数往前推算,推算到达的时间早于1995年底前的,或者1995年底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即为缴费年限计算到1995年底前。
上述人员缴费年限无法计算到1995年底前的,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按我市原规定推算的储存额作为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实施保障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符合缴费年限计算到1995年底前的,1995年底前的推算储存额按征地适用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乘以规定的记帐比例、再乘以1995年底前的折算缴费年限(其中务农折算年限按同期务农年限占征地前全部务农年限的比例,乘以全部务农折算年限确定)、加上按推算储存额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按1996年1月1日后的折算缴费年限推算的储存额,按征地适用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乘以规定的记帐比例、再乘以1996年1月1日后的折算缴费年限(其中务农折算年限按同期务农年限占征地前全部务农年限的比例,乘以全部务农折算年限确定)、加上按个人帐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007年6月底前按推算储存额利率计息)确定。
八、为平稳过渡,在新老计发办法5年过渡期内,退休(或退职)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合并计发。
九、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或原郊区养老统筹关系)的失业人员在省政府第36号令实施前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原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但根据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并凭有关材料,从2007年9月起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按新办法计发待遇;符合原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但未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从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按原规定计发待遇。
十、符合规定延长缴费的人员,从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延长缴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可按省规定的办法延长缴费;在2008年6月30日前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即可办理退休,否则应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退休。延长缴费人员缴费满规定年限后,以本文下发后本人提出退休申请的当月为退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