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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锡劳社险[2008]16号)


各市(县)和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按锡政发[2008]103号文规定在2008年底前由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原农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保”)的人员,可选择按补齐城保差额、折算缴费年限或封存农保帐户的办法转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补差办法按我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养老保险关系转接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险[2002]6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接办法的通知》(锡劳社险[2007]9号)以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折算办法为:将原农保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保,自衔接之日起,按锡劳社险[2007]9号文规定的城保缴费标准向前折算成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早于本人参加原农保时间的,超出部分的原农保帐户积累额不再折算,由农保机构退还本人。封存办法为:原农保帐户积累额由农保机构封存并继续计息,到达退休年龄时,将原农保帐户积累额并入城保个人帐户,按城保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或者由农保机构在原农保人员转入城保后,将原农保帐户积累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原农保停止办理基金征缴业务后,未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参保缴费人员,保留原农保关系,个人帐户予以封存,并不间断记息,至其参加城保后,按规定转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或到达原农保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原规定领取养老金;经本人申请,也可提前将原农保帐户积累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按锡政发[2008]103号文规定,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从2007年9月1日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转入之月起建立,建帐前的职工工作年限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九条的规定推算储存额,并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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