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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节能材料和高耗能设备,且根据审查意见应修改而未修改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施工单位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整改。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节能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节能建筑工程、节能材料机构配件、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十三)大力推广以太阳能、风能、工业废热等低温热源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使用粘土实心砖,大力推广节水器具、节能灯具在建筑领域应用比例。制订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优惠政策,推进建筑节能、节材、节水、节电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产业政策项目的落实工作。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节能技术参数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凡建筑节能不合格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十五)自2008年3月1日起,为加强建筑节能实体质量监督与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
  凡2007年10月1日以前竣工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节能墙体的验收按《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规定验收。采用地面辐射采暖和电采暖的,按《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规定验收。其它的分部工程验收按现行的国家或地方建筑节能标准规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凡2007年10月1日以后、2008年6月1日以前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除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监测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外,一律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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