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民用节能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和《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落实建筑节能标准
(一)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不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或降低节能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采购有关材料和设备,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指标。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接民用建筑工程和暖通空调系统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相关维修设计任务时,须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物体形系数和窗墙面积比,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采取设置门斗等避风措施,禁止采用外飘窗、凸窗等影响节能效果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满足设计深度规定,节能设计文件须包含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按照规范设计温控装置和计量装置,节能材料和设备应标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等指标。在技术交底时应对节能措施、关键部位的节能构造做法进行详细交待。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须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专项审查,出具专项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
(四)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根据节能工程特点制订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检测规范、标准对现场见证取样的节能材料性能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应规范,检测结论应明确。节能材料检测结果如有不合格的,须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并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合格的节能材料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