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办单位应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办理工作,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将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别列表统计,报市政府督查室。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1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督查室要进一步加大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力度,随时组织抽查、督办,及时掌握办理进度。市政府办公室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通报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将原件返回并说明理由,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办理。
(二)办理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注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三)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要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
(四)复文抄送市人大选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1份,同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1份。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10件以上(含10件)的承办单位,应于8月15日前写出办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六)为进一步增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时,要主动征求代表和委员的意见,见面率要达到100%,同时也要在焦作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议提案”栏目上认真答复,确保网上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略)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文格式(略)
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