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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京建交〔2008〕299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流管办,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及其经纪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现就修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修订,包括《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和《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建设”(www.bjjs.gov.cn)、“北京工商”(www.baic.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千龙”(www.qianlong.com)等网站下载。

  二、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并代收代付租金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协助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三、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应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自行出租住宅或非住宅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出租人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以上登记和备案工作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合同告知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www.breaa.cn,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报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

  (三)租赁代理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须代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租赁代理机构应在租赁或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填报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房屋、承租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无需前往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如出租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承租人为外地来京人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协助提供出租方的相关证明,并督促和帮助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登记或备案信息后,应通过备案系统查看提示信息,对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发现有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或填报内容不准确的提示,在7日内予以整改。

  四、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未按时报送或填报虚假、错误信息未及时更正造成纠纷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责任。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六、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BF-2008--0603)

  2、《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BF-2008--0605)

  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BF-2008--0606)

  4、《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BF-2008--1002)

  二○○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1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BF-2008--0603)

  BF--2008--0603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房屋交割清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名称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损赔额

名称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损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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