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08〕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需要,是增强公众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的需要,是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损害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粤府办〔2007〕89号),进一步提升全省应急管理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作用,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活动,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防护知识,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各级组织、各基层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总体目标
从2008年开始,用3年时间,初步在全社会树立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宣传“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的理念,普及基本的防灾、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技能,逐步在公众中推广应急识别系统,倡导通过科学合理的生产方式、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级各类干部的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全省干部教育培训总体安排,用3年至5年时间,对各级应急管理干部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形成以应急管理理论为基础、以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为核心、以提高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能力为重点的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优化配置培训资源,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完善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建立以实际需要为导向,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注重实效、充满活力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