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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七)其他不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应包括起草、审核、讨论、通过、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决定、规则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达,依次称为条、款、项、目。款前不冠数字,项、目前冠数字。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于每年12月份前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内容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主要内容、起草单位、拟发布时间等。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各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研究后,提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凡临时动意,未纳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不得向市政府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制机构不予审核。
  第十四条 各起草单位应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要求,成立专门机构,认真组织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几个单位的,可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主要单位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合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事前应当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主动征求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或奖惩办法、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
  第十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与市政府已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某一事项如果做出与已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时,应当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果取代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应当撰写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调研协调情况、主要条款的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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