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
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为依据,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坚持为发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在本地区行政管理中,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主要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由市政府制定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应当依法由市政府制定的;
(三)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制定的。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
(二)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法治要求的;
(三)主要内容照搬照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
(四)未纳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
(五)未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
(六)未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