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7〕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下简称奖励费)的发放工作,根据《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对象
(一)奖励费发放对象为我市城镇居民中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已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其独生子女未达到14周岁(精确到月)的家庭。
(二)奖励费发放的对象由审批同意并正在实施低保金发放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计生部门共同确定。民政部门负责确认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符合享受低保待遇,计生部门负责确认独生子女家庭是否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年龄。
(三)对奖励费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新增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和退出的不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由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每月将名单提交给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二、发放标准、程序及执行时间
(一)对凡符合发放条件的独生子女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发放奖励费10元。
(二)奖励费每月随低保金一同发放。
(三)奖励费发放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安排
(一)奖励费由市与县(市)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承担。
(二)奖励费纳入市、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市级担负的资金按照市人口计生部门年度测算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给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配套到位,按期拨付,按时发放。由于人员的变更而发生的所需经费变更问题,每年年底前由市与各县(市)区统一结算,在下一年度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