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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单位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单位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7〕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对于解决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减轻社会和残疾人家庭及其亲属的负担,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省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作为构建和谐辽阳的一项内容,以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托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生活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进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特殊社会保障工作,努力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为更好更快地发展残疾人福利服务事业创造条件。 
  二、工作步骤
  在现有的民政福利养老机构辽阳市老年公寓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增加对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项目,为他们提供基本保障。2007年首批托养残疾人50名,2008年再托养50名,逐步建立起服务优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融托养、康复、教育、就业培训为一体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体系。 
  三、托养服务对象确定
  (一)托养服务对象为居住在白塔、文圣、宏伟、太子河区内,由家庭供养,年龄在16至46周岁不在业的智力残疾人、病情较轻且稳定的精神残疾人及基本生活可以自理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托养服务对象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居住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及街道办事处推荐,并由托养服务机构通过家庭走访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区残联审查确定,最后报市残联审核备案。
  养员被确定后,托养服务机构要与被托养残疾人的监护人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及其他有关事项,并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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