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善法制环境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
(2008年5月13日辽源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牢牢把握推进我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工作主线,进一步改善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发展的法制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完成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保障实现全市经济转型发展的奋斗目标,促进辽源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
(一)要着眼我市的发展大局,围绕推进经济转型,把政府贯彻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工作作为监督的重点,开展执法检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围绕政府行政审批工作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提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审批制度,防止和杜绝有损于转型企业发展的行为发生,保障转型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监督。通过开展有关经济转型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听取政府涉及经济转型有关方面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切实解决政府职能部门以罚代管,滥用处罚权的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政府诚信工作的监督。通过开展工作视察和检查,促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及其经营者资信数据库、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查询制度,保护依法经营和诚信的企业和经营者。对出具虚假的审计、评估、资信等报告的中介组织,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经济软环境的监督。通过对经济软环境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假售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影响城市形象、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促进市场经济环境的改善。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六)要围绕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涉法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有关方面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七)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办理经济转型中涉及的集团诉讼案件和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的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