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农村(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镇政发〔2008〕4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农村(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是我市“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民心工程。为加快推进这一工程建设,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和《镇江市“十一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8年,丹阳市、句容市各选择3家以上自然村试点,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扬中市、丹徒区各选择2家以上自然村试点。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各选择1家以上自然村试点。试点的选择优先考虑新建居民安置点、拆并后规模较大、排水管网较为完善的规划定点村。在试点基础上,用3到5年时间逐步在全市推广,使未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且农户相对集中的规划保留村,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二、处理模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根据不同的排放去向和受纳水体功能、收集范围,以及不同的经济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农户集中度不高的自然村可采用三格式化粪池;有一定集中度且经济相对薄弱的自然村采用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池;集中度较高的自然村可采用湿地处理技术、微动力处理技术、微动力加人工湿地处理技术、有动力处理技术等。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镇江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建设、农林、监察、卫生、规划、国土、财政、宣传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卫生局、农林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是农村分散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完成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