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和全面的免费人事代理制度。凡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也可申请与档案一并由县以上政府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凡落实了新的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切实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方便他们流动。对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他们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统筹管理,免费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
(十)加大选调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力度。从2007年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选调、选拔50名左右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锻炼。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选拔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3年后,按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结合岗位需求,从中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选拔生中选用。
(十一)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从2007年起,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工作,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到农村、社区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党支部(社区党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相应职务,县(区)政府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区)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十二)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计划。从2007年起,由共青团永州市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招募5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和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志愿服务时间一般为2-3年。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的待遇按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立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从2007年起,市人事局及县级人事部门每年安排100名左右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安排100名左右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级各类企业单位就业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在事业单位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工作报酬;在企业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所在企业发给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工作报酬。县级以上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的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就业指导等服务。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作为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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