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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二)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准入制度。学校、医院和科研院所等基层事业单位编制内招聘专业对口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同级编制、人事、财政等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有关招聘手续。
  (三)实行向基层倾斜的工资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就业的,从上岗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定级时工资标准高于同类人员2档。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灵活就业的,就业期间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实行面向基层的考试加分政策。凡在乡镇、社区、农村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
  (五)逐步提高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例。从2007年起,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招考工作人员时,考录具有在乡镇、村、社区、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对考录到市级党政机关但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3年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费。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意识教育和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七)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将他们与国有企业员工同等对待。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人事、科技等部门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给予重视和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督促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依法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和高校毕业生所在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聘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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