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粤公通字〔2006〕380号文的精神,2008年至2010年,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是:
(一)大力发展乡镇(办事处)和大型企业专(兼)职消防队伍。据统计,全市共有街道办事处、建制镇及民族自治乡67个,其中中心镇18个,2006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2亿元的经济发达镇(办事处)56个。56个经济发达镇(办事处)中,惠城区的河南岸、江南、江北、龙丰、桥西、桥东,惠阳区的淡水、新墟,惠东县的平山,博罗县的罗阳,龙门县的龙城等11个镇(办事处)在公安现役消防队的保护范围内(根据《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应以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公安消防队可到达的地点为公安消防队的保护范围)。公安现役消防队保护范围之外的惠城区的水口、陈江、小金口、三栋、潼侨、沥林,惠东县的吉隆、大岭,博罗县的石湾、龙溪、园洲,龙门县的永汉等12个镇(办事处)成立了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但全市仍有33个镇(办事处)未建立相应的消防组织。按照粤公通字〔2006〕380号文的要求,地区生产总值超2亿元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2008年至2010年,在公安现役消防队保护范围外的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区、开发区,要根据当地年度地区生产总值水平和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
到2008年底,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石化企业、发电厂、大型电子企业、大型仓库和物流中心、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码头以及在公安现役消防队的保护范围外的大型企业等)应根据《
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任务。
(二)大力发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社区、农村义务消防队。到2010年底,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应占单位总人数的10%以上;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队员应占单位总人数20%以上。
到2010年底,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负责本辖区的初期火灾扑救和消防宣传工作。
(三)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根据2006年11月省政府在中山市召开的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暨农村消防工作会议精神,我市在2007年至2009年分三年招收310名合同制消防员和80名消防协管员充实公安消防队伍,其中2008年全市招收183名合同制消防员和46名消防协管员(招收任务详见附件2), 2009年至2010年招收任务根据省下达的指标另行确定。
四、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是当地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全面负责。
(一)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专职消防队应按照“有固定场所、有人员、有装备、有经费保障”的基本原则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