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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考核计分办法
  (一)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下同)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企业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0%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守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较为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800元以上。
  6.企业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先进科学的种养技术,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较高,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500亩以上,林业企业50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5000头以上,家禽养殖存栏量达2万只以上。
  (二)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1.企业规模(25分):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万元,增加1分,最高25分。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2000万元,增加1分,最高25分。
  2.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3.企业带动农户能力(35分):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的计20分,每增加100户,增加1分,最高25分。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年纯收入18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增加1分,最高10分。
  4.企业生产基地(10分):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拥有自有生产基地500亩(林业企业5000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5000头、家禽存栏量2万只)以上计10分,低于500亩(林业企业5000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5000头、家禽存栏量2万只)的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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