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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


  (二)建立政府首购制度。凡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首购产品,或未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但属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按规定认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政府首购。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后,各政府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和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或由政府出资按规定首先向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或科研机构购买产品,并对采购、使用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绩效评价。

  (三)建立政府订购制度。由政府出资或立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和软科学研究课题,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政府订购制度。政府部门(或项目单位)要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公开向社会确定生产企业或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促进技术成果应用转化。

  (四)建立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各政府采购单位要在国内确实无法采购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采购本国产品必须进口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授权的扩权县(市)以上的财政部门核准。除国家鼓励进口的产品外,各政府采购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和发展改革、经贸、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国家安全或秘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购拥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或我国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采购进口产品时,要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国转让技术和采取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在初步设计和审批投资概算时,要求项目单位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国产设备或产品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项目设备产品总投资的60%,提供的同类设备或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五)确立符合实际的办公设备配置标准。适当延长一般办公设备的报废更新年限。及时淘汰低能效或高能耗的办公设备,并不得采购同类产品。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鼓励采购小排量和拥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公务用车,限制采购排气量在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排气量在3.0升以上的商务车,原则上不得采购排气量在3.5升以上的越野车。积极推广“一车一卡定点加油采购”制度,实时公开各单位机动车辆的实际单位油耗,鼓励和支持各政府采购单位开展节油降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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