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生态县(市、区)的通知
(浙政发〔2008〕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战略部署,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扎实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着力培育生态文化,努力推进生态市、县(市、区)创建工作。为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决定命名临安市、宁波市镇海区、余姚市、洞头县、德清县、诸暨市、武义县、磐安县、开化县、嵊泗县、天台县为省级生态县(市、区)。
希望被命名的生态县(市、区)进一步巩固发展生态创建成果,在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中再立新功。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继续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深入实施“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提高生态省建设工作水平,为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