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对出现以下情形的每季度通报一次,并责令限期改正:
㈠未按规定公开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或公开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不符合要求的;
㈡工作动态类信息未及时更新的;
㈢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目和便民服务类信息数量缺项的;
㈣咨询投诉等服务栏目在3个工作日内未处理的;
㈤网上在线办理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的;
㈥网站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㈢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㈣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