㈧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㈩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十三)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十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移民安置、社会援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五)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十六)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招考(聘)、录用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㈡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㈣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㈥抢险救灾、扶贫、移民、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㈧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