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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㈤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㈠规范性文件;

  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㈢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㈤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㈥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㈦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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