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新余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协调、监督、考核、评议、总结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协调、监督、考核、评议、总结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㈠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㈡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㈢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