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2007年度旅游工作先进单位(企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2007年,全市上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积极推动我市旅游业快速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旅游工作先进典型。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年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上,表彰一批2007年度旅游工作先进单位、2007年度“为梅州旅游争光”先进企业。为了做好评选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7年度旅游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7年度“为梅州旅游争光”先进企业评选范围:市内旅游企业。
二、评选条件
2007年度旅游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改革开放,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政,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大决策,在支持旅游、发展旅游方面有思路、有措施、有突破,取得突出成绩和贡献。
2007年度“为梅州旅游争光”先进企业评选条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诚信经营,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政,重视企业自身建设,注重培养企业文化,干部职工素质较高,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取得了较突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评选要求
(一)评选原则。各单位要发扬民主,严格把关,确保推荐申报单位具有先进性、典型性。申报单位必须提供同级纪检(监察)、人口与计生部门的意见。
(二)申报推荐。
1、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均要参与“2007年度旅游工作先进单位”自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