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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砂船舶、机具登记证书;

  (四)用采砂船采砂的,应当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

  (五)河道采砂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

  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采砂河段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工程设计等相关资料。

  河道采砂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必须同时交验原件。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

  (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采砂船舶、机具的基本情况;

  (六)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第二十条 收到河道采砂申请的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

  第二十一条 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对有许可权的,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属于上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提出审查意见,报有许可权的上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许可权的上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抄告同级交通、海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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