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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河砂可采区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河砂可采区内因航道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临时划定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但个人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

  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信江鹰潭段河道采砂实施许可;白塔河的采砂,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在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河道采砂,由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七条 申请河道采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其中,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750KW;

  (六)无违法采砂记录;

  (七)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检验证书、船只证书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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