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进的基层党建工作格局。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十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培育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整顿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
第十一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工作一线青年、妇女、高校学生中发展党员,尤其要加强在新社会组织、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群体中发展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党内关爱帮扶活动,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进一步完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 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着力加强活动场所建设,各级地方财政每年要有基层组织建设专项经费,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抓好《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