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含兴奋剂物质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要求含兴奋剂药品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对未按规定标注的,责令企业召回。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兴奋剂药品单方制剂严格实行处方药管理,对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按照现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根据国家自2008年5月1日起,凡是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标识的药品,不得在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等6个奥运会举办城市销售。凡是2007年10月1日后生产(含进口),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标识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的规定,对药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运动员慎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海关要严格凭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加强查验力度,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的走私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
(六)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含兴奋剂物质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对互联网站进行监测,要依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研判意见,及时查处境内非法销售兴奋剂的网站。
(七)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兴奋剂物质案件。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信息产业局要及时将相关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局,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
五、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实施准备阶段(2008年05月31日前)。制定印发治理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检查计划,完成对辖区内药监系统相关工作人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组织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确定05月17日-24日为宣传周,17日为集中宣传日。
(二)实施专项检查阶段(2008年6月01日-6月30日)。
1、根据主要工作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对重点品种、重点单位进行排查,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存在的问题,对辖区内所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药房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检查,做到不留死角,避免走过场。通过本阶段的专项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