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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对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因过失发生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因失职导致问题发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其当年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七条 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被“一票否决”的当事人,除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应规定处罚外,还应受到如下限制和处理:

  (一)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开除公职,中共党员开除党籍,党代会代表撤销其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村组干部,在按照相关法规处理的同时,取消其企业所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继续担任村组干部。

  第八条 对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或当事人实行跟踪否决。

  (一)对应否决而在当年未实行否决的单位,从认定之日起,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已领取奖金的,收回其奖金;

  (二)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自发现之日起,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实行跟踪否决;

  (三)对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实行跟踪否决。

  第九条 “一票否决制度”的执行: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后,应当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单位“一票否决”决定书》。被否决的事项属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等部门处理权限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

  (三)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对否决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告之书》或《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决定书》15日内向做出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受理后,在30日内做出决定,复核机关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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